2008年刘某与G期货公司昭通交易部签署了《期货经纪合同》,,,,,,,从开户至今累计吃亏4万多元,,,,,,,留存手续费3千多元。。。。。在G公司买卖期间,,,,,,,刘某风险节造能力较差,,,,,,,曾屡次因保障金不及被公司强行平仓(以下简称强平)。。。。。
2014年11月刘某向12386热线投诉:G公司在未向其发送追加保障金(以下简称追保)通知的情况下,,,,,,,于11月3日及6日对其持有的2手白银1412多头合约进行了强平,,,,,,,并主张大额索赔。。。。。
G公司接到热线转办工单后,,,,,,,立即组织自查。。。。。经核实,,,,,,,公司在逐日结算后都按《期货经纪合同》的约定,,,,,,,向保障金监控中心发送客户账单、追保通知等;;;;;;同时,,,,,,,昭通交易部业务员在10月31日、11月3日、11月6日强平前都有通过电话向刘某通知追保等事宜,,,,,,,并有灌音为证,,,,,,,不存在刘某反映的不履约失职行为。。。。。
在刘某投诉的几手强平异议中,,,,,,,公司当真向其举证,,,,,,,证明公司均实时进行追保,,,,,,,并屡次奉告其目前的风险情况,,,,,,,其时刘某明确暗示要保留仓位,,,,,,,会自行处置。。。。。经过公司与刘某屡次沟通,,,,,,,刘某对此前未进行追保的投诉不再提出异议。。。。。
但此时刘某又提出新的投诉主张:他的持仓盘中到了强平线公司该当立即强平,,,,,,,但公司没有这样操作,,,,,,,要求赔偿相应损失。。。。。
公司凭据双方签署的《期货经纪合同》第七节的约定,,,,,,,再次向刘某诠释:“强平是公司的权势,,,,,,,客户有使命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,,,,,,,并节造风险”。。。。。无奈刘某始终未能接受公司的诠释,,,,,,,因而向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排解。。。。。在排解员主持下,,,,,,,双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复沟通,,,,,,,排解员也向刘某摆事实,,,,,,,讲路理,,,,,,,最终刘某自动烧毁了索赔要求,,,,,,,并致电热线撤销投诉。。。。。
在本案处置完后,,,,,,,G公司也有几点体味:
一是积极处置客户的投诉。。。。。在日???????突Ь婪状χ弥校,,,,,,公司要实时对客户投诉事项进行调查,,,,,,,得出结论,,,,,,,并实时反馈!。。。,,,,,,做好沟通。。。。。
二是注沉投资者适当性治理。。。。。在公司开发客户过程中,,,,,,,要把稳推广适当性评估工作,,,,,,,将“适合的产品推荐给相宜的投资者”。。。。。同时,,,,,,,要对客户买卖情况进行跟踪评估,,,,,,,实时提醒风险,,,,,,,不宜向风险节造接受能力差的客户推荐高风险的产品和业务。。。。。
三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,,,,,,,积极向协会、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中立机构追求援手。。。。。在本案例中,,,,,,,在公司与客户无法达成一致定见的前提下,,,,,,,正是由于协会的适当染指,,,,,,,在排解员的致力排解下,,,,,,,双方最终达成和解,,,,,,,急剧化解矛盾,,,,,,,充分说了然第三方机构的作用。。。。。